近日,泰安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办法),并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有能力缴存公积金而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等情况,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立案。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前期参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地市经验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法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分级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据了解,办法共分为十章、四十条内容。在立案一章中,明确6项立案案由: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有能力缴存公积金而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启封等手续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各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级别。各种级别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罚标准。
摘自 《齐鲁晚报》 2019.04.24 记者 张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