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市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市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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