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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教育局责任清单

        日期: 2021-09-23 来源: gyzw_jyj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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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编办发〔2021〕42号)要求,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编制了我局责任清单,共21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1

        主要职责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检测工作。

        五、协调、指导高等教育和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语言文字工作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广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承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职责

        边界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31号)执行。

        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序号

        21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22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23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认定的决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认定的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管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

        主体

        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

        主体

        人事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

        主体

        人事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

        主体

        人事科(教育考试中心、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1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

        主体

        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责任

        主体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

        主体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2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3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责任

        主体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移送责任:对督导、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教学成果奖励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政府规章】《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责任

        主体

        基础教育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具体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教学成果奖审核,对通过初评的项目予以公布,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6

        权利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

        主体

        人事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县(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地、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教育部门网站(或人社部门网站)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19

         

        权力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信息公开责任:通过确认换发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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