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 |
|
2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市 |
|
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市、县 |
|
4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市 |
|
5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市、县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县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县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市、县 |
|
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市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市、县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市、县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市、县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市、县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
市、县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市、县 |
新增 |
16 |
行政征收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
市 |
|
1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市 |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市、县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市、县 |
|
20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市、县 |
|
21 |
行政检查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市、县 |
|
22 |
行政奖励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市、县 |
|
23 |
行政奖励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
市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市、县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市、县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市、县 |
|
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管、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工业投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项目能源利用方面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环境与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节能报告、书面节能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能源利用相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无线电频谱监测、电磁环境测试和频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给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实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科学施工、精心施工、安全施工,并做好恢复原貌等工作;施工结束后,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环境与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9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机械电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内容包括: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中心频率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等)、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应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材料,结合无线电监测结果,核查频率使用者的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使用频段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无线电业务类型等情况,确定频率占用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频率占用费计征表,确定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制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频率使用者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无线电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进行无线电监测或设备检测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无线电管制、查封设备或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向社会发布无线电管制通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线电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无线电技术手段防止无线电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中止执行决定或终结执行决定。 5.执行责任: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违法生产行为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违法生产行为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
责任主体 |
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无制定权限,安全奖励的方案制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报请市委研究审定后,对推荐名单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市级表彰,报市委同意后,以市委融办名义表彰。省级表彰,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以省国防科工办或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主动行使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主要负责工业盐生产及销售记录的督促检查。其中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实行特别监管,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月如实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盐产品的存储记录、流向及使用情况。 2.审查责任:审查工业盐管理台帐记录情况,抽查帐目与实物是否一致,所有数据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文档保存两年以上。 3.决定公布责任:如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工业盐运销管理暂行办法》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应向工业生产企业、工业盐用户解释宣传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轻纺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主动行使食盐储备的管理。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协助推动承储企业按季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食盐储备报表。 2.审查责任: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委托,核实食盐储备报表备案与实物是否一致。配合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抽查储备企业是否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方式,自主安排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 3.决定公布责任:如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应向食盐定点企业解释宣传食盐储备管理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786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工业投资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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