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交通运输责任清单(2021年本)
表1
主
体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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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
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市交通运输政策规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
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
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
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交通运
输行业审计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
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
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及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
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省市
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交通运输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交
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原市公路局、市航务局、市道路运输
局、市路政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事业单位的承担的行政职能。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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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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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365体育竞彩足球_365日博登录_365bet娱乐注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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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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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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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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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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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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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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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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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
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
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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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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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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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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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
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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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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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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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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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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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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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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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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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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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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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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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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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
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
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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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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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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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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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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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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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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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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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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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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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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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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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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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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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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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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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
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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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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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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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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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拟竣工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
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
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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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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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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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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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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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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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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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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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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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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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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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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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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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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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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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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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
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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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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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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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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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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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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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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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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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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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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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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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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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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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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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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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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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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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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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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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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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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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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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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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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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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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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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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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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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
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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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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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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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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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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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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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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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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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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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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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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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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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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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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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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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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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
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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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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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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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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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
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跨
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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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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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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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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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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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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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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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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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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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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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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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
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
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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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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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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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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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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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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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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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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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序号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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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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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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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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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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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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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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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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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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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的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
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
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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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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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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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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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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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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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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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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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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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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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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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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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
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
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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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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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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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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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全市境内跨县区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申报材料,并对其所审
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制作并颁发准许其超限运输通行证明,并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督责任:对超限运输车辆在超限检测点依法进行检查,核实当事人超限运输实
际情况,依法对超限运输进行督促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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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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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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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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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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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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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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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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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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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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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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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
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
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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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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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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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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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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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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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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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序号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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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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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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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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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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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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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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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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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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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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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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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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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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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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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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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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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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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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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
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
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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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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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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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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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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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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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序号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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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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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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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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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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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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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游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
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
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
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
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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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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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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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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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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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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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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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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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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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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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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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营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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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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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
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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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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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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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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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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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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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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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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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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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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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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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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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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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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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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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
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
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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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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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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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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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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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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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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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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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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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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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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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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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
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
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
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
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
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
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
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
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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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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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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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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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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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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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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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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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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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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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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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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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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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
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使用港口岸线,实行
两级审批制度。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
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
,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
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
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
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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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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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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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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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非深水港口岸线的使用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
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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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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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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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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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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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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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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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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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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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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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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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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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
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
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
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
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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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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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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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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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服务指南查
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情
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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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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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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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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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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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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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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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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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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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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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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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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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
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
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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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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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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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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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
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
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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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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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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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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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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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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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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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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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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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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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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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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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
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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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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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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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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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
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
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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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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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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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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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
序号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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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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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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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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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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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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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
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
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
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
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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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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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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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员适任证书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
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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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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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3
序号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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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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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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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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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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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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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
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
)勘探、采掘、爆破;(二)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
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
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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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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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
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督促
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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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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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4
序号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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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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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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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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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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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
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
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
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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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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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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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
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情况,
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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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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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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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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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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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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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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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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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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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防止船舶
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三
)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一)港口不具备相应
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四)作业单位具有
相应的能力;(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
、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
排放标准;(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
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
全与防污染措施;(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冲洗沾有污染物、有
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
符合排放标准;(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一)拆
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
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
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
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
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
序号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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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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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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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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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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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
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国籍证书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
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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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检验许可(含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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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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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
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检验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检验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检验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
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
序号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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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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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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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
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
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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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
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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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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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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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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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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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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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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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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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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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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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
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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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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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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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港口经营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港口经营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
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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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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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0
序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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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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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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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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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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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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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
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
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
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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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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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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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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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
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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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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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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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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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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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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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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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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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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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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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
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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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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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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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
查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
项目的安全条件,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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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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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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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2
序号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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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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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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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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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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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
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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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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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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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
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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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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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线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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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
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
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客运线路许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客运线路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客运线路经营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
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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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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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审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仅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
养护大、中修施工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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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
工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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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公路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审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指南查看申
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审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
)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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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款:“制造、更新改造、购置
、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
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款:“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
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
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
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
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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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
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
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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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0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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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
上行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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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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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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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
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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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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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
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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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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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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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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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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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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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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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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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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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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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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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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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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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
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
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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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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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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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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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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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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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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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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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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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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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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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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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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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
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
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
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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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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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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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4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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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
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
、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
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
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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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
序号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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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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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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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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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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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
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
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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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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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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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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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6
序号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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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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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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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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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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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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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
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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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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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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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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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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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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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7
序号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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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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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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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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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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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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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
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
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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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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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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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9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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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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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
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
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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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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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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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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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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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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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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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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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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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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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
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
、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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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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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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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1
序号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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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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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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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
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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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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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
工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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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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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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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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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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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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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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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
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
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
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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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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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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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3
序号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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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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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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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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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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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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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
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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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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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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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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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影响桥梁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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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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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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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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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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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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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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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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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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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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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
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
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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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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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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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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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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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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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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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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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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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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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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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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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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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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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
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
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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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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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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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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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6
序号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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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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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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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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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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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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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
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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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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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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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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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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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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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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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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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7
序号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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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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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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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
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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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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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
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
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
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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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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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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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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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
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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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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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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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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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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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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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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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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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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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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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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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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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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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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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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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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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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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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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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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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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9
序号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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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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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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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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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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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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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
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
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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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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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
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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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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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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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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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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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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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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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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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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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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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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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
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
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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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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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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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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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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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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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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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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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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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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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
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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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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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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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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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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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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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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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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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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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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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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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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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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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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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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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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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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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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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
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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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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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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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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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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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63
序号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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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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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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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
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
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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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
作业,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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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64
序号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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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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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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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
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
障措施。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
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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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65
序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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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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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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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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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
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
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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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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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66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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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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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
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
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
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
、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
土、砂石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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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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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67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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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
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
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
、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
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
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
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
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
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逾期不改正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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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68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
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
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
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
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
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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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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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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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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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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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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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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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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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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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
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
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
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
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
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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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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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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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
设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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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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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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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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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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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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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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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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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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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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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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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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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九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
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
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
,恢复正常通航。”
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
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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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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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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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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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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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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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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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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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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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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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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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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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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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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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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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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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
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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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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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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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
设施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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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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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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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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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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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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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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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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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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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
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
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
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
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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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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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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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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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7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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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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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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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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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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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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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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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
条件。”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
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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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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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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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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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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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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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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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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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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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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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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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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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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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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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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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
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
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
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
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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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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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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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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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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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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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75
序号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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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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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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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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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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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
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
洗(清)舱作业;(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
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
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
清)舱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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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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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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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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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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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6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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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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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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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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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
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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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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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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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
信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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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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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77
序号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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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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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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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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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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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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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
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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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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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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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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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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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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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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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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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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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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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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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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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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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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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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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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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9
序号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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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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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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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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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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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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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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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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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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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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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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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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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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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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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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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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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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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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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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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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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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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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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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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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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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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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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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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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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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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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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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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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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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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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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
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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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
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
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施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82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
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
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施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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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83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
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
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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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84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
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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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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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85
序号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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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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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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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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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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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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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86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
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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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87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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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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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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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
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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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8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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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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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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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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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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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
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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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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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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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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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89
序号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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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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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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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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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0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
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1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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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关单位和个人对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
决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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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2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
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
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
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
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
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
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
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
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
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
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
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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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3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
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
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
船舶管理业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4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
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
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
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
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
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
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
路运输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5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
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
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
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
构。”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
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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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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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96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
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
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
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
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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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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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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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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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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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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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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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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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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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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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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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
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
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
该项许可的申请。”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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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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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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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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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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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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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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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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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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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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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
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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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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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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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99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
、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
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
案。”
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
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
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
,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
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0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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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
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
政许可证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1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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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
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水路旅客运输
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
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
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2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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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
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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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
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
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
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
布。”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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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3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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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
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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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
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
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
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
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4
序号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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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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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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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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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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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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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
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
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
务管理人员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5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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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
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
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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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6
序号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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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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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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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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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
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
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
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
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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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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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07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
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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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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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
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
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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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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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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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
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8
序号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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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
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
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
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9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
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
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
者代办业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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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0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
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
、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
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
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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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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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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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1
序号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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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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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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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
、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
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
人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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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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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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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2
序号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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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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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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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
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
、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
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
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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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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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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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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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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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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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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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
、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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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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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代
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
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
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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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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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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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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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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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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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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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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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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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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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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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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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代
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
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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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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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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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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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
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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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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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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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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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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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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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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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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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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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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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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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
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6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
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7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
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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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8
序号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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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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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
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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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
、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9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
、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
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
设项目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20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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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不得在港口装卸国
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
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21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
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
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
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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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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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22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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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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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
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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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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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
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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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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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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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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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3
序号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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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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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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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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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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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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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
导。”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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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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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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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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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
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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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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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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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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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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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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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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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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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
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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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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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
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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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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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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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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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25
序号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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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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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
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
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
人负责管理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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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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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26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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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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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
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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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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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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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7
序号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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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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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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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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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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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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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28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
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
价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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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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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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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29
序号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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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
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
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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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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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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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
罐内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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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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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30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
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
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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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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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
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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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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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1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
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
、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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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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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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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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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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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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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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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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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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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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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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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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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
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
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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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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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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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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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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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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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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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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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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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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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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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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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
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
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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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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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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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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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
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4
序号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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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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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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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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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
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
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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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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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5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
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
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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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6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
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
承运。”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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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
化学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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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7
序号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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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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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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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
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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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
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
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
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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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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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
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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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8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
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
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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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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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39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
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
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
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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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40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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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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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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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
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
系泊要求;(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
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
第三十八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
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
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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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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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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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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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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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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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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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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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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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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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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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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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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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
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
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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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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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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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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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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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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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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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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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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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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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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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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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
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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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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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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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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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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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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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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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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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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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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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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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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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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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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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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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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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
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
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
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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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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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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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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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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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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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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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4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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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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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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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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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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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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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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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
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
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
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
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
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
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
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
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
他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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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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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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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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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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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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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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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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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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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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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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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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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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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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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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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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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条例》第十四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
,不得触碰航标。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
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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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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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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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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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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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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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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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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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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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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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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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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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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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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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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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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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
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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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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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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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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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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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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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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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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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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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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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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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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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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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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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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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
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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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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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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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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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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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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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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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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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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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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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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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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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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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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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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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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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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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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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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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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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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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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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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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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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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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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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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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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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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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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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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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3.《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
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
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
,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
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
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
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
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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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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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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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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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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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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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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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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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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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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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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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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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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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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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航运枢纽工程阶
段验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五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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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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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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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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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交付使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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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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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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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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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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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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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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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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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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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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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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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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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
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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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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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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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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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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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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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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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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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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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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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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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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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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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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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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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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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
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
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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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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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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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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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
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3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
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
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
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
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4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
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
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
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
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5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
投入使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6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
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
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7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
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
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8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
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
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59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60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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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
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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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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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61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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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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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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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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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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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
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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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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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62
序号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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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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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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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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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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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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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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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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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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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
营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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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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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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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3
序号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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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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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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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
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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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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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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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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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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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4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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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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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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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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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65
序号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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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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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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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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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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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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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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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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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6
序号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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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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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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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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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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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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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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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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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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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7
序号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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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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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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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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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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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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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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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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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68
序号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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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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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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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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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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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
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
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
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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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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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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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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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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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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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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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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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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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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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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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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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
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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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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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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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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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
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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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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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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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70
序号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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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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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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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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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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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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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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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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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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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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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7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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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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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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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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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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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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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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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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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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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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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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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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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7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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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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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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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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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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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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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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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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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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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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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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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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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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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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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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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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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7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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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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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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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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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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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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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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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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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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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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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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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4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5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
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班次行驶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6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
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7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
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8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79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0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1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2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3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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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4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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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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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
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
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
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
处罚。”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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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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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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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
化学品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5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6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7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
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
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8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
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89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
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
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
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0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
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1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
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
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
行检查和记录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
物运单,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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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2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
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
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
行检查和记录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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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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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193
序号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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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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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
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
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
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
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
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
告。”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
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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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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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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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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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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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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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94
序号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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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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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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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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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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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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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5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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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
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
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6
序号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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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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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
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7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
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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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8
序号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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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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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
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
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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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99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00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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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
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
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
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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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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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01
序号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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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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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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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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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
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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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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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02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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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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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
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
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
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
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
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
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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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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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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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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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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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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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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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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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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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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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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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
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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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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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活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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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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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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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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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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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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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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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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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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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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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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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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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
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
育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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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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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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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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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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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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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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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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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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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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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
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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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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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
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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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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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
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06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
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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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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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
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07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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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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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
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
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
置信号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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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08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
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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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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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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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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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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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09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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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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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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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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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
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
、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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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0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
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1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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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运营企业应
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
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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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2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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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城市公共交
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
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
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
练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3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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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
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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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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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
序。”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
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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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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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14
序号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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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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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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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
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
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
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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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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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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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
入运营,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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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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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15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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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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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
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
练。”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6
序号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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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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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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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
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
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
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7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运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
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
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8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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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
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了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
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了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
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了望、侵入限界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
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19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
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
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
备安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0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
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
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
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
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
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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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安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1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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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2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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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3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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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4
序号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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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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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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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5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6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
人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7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8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
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29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
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0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
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
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1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
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
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2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
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3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
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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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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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34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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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
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
为严重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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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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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35
序号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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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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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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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6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7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
文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8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
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
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39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0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
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
公正履行职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1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
中标通知书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2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3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4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
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
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
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
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5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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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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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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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
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
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
活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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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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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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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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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4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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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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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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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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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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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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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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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7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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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
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
入。”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48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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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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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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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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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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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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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49
序号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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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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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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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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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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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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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0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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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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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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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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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51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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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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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52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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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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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
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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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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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3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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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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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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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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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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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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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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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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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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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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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4
序号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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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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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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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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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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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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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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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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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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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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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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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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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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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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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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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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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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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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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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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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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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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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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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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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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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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6
序号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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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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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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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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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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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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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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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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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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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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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7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
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8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
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
监理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59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
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0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
工期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1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2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
投入使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3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4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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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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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65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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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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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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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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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66
序号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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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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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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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
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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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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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6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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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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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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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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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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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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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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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
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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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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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8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69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
行检验检测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0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1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2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3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4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
有关部门报告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5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
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
册。”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6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
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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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7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
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
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8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79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0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1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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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2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
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3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4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
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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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5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6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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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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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
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87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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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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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
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
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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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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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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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88
序号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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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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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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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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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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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
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
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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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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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289
序号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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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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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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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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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
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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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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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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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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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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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0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
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
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
据或报告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1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港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
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
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
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
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2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
、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3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
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4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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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5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
密。”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
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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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6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
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
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
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7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
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
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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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298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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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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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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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
、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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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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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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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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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9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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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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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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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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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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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
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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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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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
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三)发生污染
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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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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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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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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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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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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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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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0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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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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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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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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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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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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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
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
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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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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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1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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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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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2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
得。”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
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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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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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03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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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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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
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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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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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04
序号
|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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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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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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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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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
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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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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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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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05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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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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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
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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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6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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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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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
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
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
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
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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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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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7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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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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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
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
船员担任船长;(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
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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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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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8
序号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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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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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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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
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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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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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09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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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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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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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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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
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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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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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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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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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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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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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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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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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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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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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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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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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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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
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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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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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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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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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
构备案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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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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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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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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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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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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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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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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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
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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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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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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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
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2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3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
航行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4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
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
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5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
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6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
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
港信息,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7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
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
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
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8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
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
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
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19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
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
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
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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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0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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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
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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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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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
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
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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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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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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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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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2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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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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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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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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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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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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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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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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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2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
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3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
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4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
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
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5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
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
章操作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6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
者作业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7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
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8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
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29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
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
毁灭证据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0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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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
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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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1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
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
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2.《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
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
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了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
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
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
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
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
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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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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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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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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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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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32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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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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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
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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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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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3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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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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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
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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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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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
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
、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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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
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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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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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34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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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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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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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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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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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
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
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
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
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
收。”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
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
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
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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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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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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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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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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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35
序号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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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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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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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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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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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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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
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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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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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6
序号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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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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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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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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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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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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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7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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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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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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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8
序号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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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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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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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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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
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
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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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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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39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
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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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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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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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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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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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40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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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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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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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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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
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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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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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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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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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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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41
序号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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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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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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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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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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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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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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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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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
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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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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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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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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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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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42
序号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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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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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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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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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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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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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
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
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2年。”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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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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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
器投入使用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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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43
序号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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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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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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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
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
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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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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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44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
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
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
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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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
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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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45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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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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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
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
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2.《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水上拆船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水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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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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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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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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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46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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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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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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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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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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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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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47
序号
|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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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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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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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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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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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
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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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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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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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48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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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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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
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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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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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
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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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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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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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49
序号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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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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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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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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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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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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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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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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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0
序号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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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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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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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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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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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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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
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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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
上水下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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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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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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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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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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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1
序号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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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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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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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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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
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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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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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
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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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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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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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
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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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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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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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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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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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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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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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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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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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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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
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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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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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码头、
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
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
、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
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
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
替代措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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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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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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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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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
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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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3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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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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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
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
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
注的《货物记录簿》中。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
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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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
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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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4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
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
剂。”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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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5
序号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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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
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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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
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
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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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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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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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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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6
序号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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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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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
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在
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
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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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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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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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7
序号
|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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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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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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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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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
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
品。”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
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8
序号
|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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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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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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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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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
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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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59
序号
|
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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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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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
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
验工作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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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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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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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60
序号
|
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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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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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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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
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
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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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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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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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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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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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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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6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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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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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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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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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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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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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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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
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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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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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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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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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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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6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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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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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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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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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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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
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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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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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
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
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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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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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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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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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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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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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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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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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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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6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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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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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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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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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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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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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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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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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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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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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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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4
序号
|
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
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5
序号
|
3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渡运时,船员、渡
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
气象等必要的信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6
序号
|
3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
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
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
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
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
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
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7
序号
|
3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8
序号
|
3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渡船载客应当设置
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69
序号
|
3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
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三
)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
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
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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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0
序号
|
3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三
)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
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
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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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1
序号
|
3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
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
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
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
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
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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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2
序号
|
3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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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航标条例》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
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
处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
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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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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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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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73
序号
|
3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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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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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
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
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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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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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4
序号
|
3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
、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
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
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5
序号
|
3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
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航行、停泊
、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
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扣押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
浮动设施。”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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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6
序号
|
3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自用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
输。”
第二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
超载、超拖、超宽、超高等状况下航行;(二)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航行;(三)在非夜航航段夜航;(四)在停航封渡、富裕水深不足或者对航道水文情况不明的状况下冒险航行;(五)
在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或者必备工属具配备不齐的状况下航行;(六)在禁止抛锚、停泊的水域内抛锚、停泊;(七)在控制航段内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八)其他有碍船舶安全航行
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不
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限额载运货物、超定额载运旅客,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法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
任证书、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证件的处罚;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可责令卸载,拒不卸载的,由航务管理机构代为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等
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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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7
序号
|
3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
泊方式停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餐饮娱乐服
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
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
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
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
,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8
序号
|
3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
修单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船舶设计、
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
理。”
第三十三条:“航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
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
工合格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
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79
序号
|
3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航道、港口区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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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0
序号
|
3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
员的;(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五)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
、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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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1
序号
|
3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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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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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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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三
)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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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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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82
序号
|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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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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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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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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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港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并承担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对港区内的建设废弃物、遗留物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锚地、导流堤
、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
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设施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等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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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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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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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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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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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8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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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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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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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
提供港口服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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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
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
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
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4
序号
|
3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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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遇有旅客滞留或者货物积
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
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
证。”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应及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5
序号
|
3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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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出现情况紧急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
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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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6
序号
|
3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
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堆放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三)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
牌等航道设施的;(四)在航道整治建筑物边线外二十米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的;(五)设置混淆、遮挡助导航标志的构筑物、发光体等物体的;(六)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
设施的;(七)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八)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九)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破坏整治建筑
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二)设置混淆、遮挡助导航标志的构筑物、发光体等物体的;(三)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7
序号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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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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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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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禁止下
列行为:(一)爆破、取土、采石、采砂、倾倒废物或者堆放物料的;(二)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
、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爆破、取土、采石的;(二)擅自
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
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8
序号
|
3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航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十七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通过通航建筑物:(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通行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
设备的;(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四)其他不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通行要求的行
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
航建筑物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89
序号
|
3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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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十八条:“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时,禁止
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的;(四)装运危险品的
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
;(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超越安全界限的;(四)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
行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等行为,应及
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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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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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90
序号
|
3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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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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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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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
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
收。”
2.《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
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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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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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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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9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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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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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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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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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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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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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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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
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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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
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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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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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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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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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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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9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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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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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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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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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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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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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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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
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
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
辆运行。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
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
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
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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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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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
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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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3
序号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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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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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
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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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驾驶培训机
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
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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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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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4
序号
|
3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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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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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
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
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
生或者培训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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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5
序号
|
3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
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
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等行为,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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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6
序号
|
3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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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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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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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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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
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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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
记录》,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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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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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397
序号
|
3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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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
罢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
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
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
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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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
、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8
序号
|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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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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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
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
票、强行搭售保险的;(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为,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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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399
序号
|
3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
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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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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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00
序号
|
3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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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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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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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
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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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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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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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0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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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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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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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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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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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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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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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
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五)客车租赁经
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的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超速、超员、
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
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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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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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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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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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行
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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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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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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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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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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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0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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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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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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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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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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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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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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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
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
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
显着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
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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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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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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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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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
案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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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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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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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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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0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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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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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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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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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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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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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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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四)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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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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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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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
理制度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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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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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04
序号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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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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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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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
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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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客运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的;(三)承运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四)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
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五)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
术等级未达到三级以上的;(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未达到中级以上的(七)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
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
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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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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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05
序号
|
3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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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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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使用
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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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06
序号
|
3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
费不维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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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
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
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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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07
序号
|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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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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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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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
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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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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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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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
录,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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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08
序号
|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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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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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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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
更手续的;(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
登记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09
序号
|
3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二)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
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三)聘用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维修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
检验,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0
序号
|
3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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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
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
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
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1
序号
|
3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
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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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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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
、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
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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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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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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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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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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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1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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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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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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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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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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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
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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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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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
、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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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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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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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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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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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3
序号
|
3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相关规定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4
序号
|
3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
标准进行施工,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5
序号
|
3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
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
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6
序号
|
3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
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
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7
序号
|
3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
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
测报告,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8
序号
|
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
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
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
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19
序号
|
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
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
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应
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20
序号
|
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
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
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21
序号
|
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行政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行政处罚
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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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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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22
序号
|
3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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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把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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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23
序号
|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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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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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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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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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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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
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
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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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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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2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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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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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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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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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
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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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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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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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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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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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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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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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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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25
序号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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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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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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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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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
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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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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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
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
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的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3个月;整顿期满
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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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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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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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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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
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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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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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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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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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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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6
序号
|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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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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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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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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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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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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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
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
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
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初次
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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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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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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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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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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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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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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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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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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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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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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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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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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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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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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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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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
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
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十)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
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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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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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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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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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投标资格预审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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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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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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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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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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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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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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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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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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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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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
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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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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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
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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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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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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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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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
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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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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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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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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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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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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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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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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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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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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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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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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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招
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
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
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
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
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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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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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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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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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
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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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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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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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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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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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30
序号
|
395
|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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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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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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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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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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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
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
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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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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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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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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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
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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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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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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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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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31
序号
|
396
|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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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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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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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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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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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
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
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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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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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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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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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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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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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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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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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3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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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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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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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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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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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索取回
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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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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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
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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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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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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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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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
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
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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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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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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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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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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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3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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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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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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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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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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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
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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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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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
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
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
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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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34
序号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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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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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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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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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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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
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
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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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35
序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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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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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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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
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
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
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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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36
序号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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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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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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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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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37
序号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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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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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
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2.《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
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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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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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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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38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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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
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2.《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
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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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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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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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39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
强制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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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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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0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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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
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
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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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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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2
序号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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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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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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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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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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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
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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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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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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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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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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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43
序号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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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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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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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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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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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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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
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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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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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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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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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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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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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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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4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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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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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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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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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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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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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
、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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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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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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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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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
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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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
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6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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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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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
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47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
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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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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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48
序号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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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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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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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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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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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49
序号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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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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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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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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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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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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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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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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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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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50
序号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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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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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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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
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
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1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
行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
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2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3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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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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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
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
的,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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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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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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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5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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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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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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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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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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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
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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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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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
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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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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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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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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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
表2-45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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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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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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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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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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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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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
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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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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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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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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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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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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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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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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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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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5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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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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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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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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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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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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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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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
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
施。”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
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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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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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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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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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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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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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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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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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5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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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
强制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
担。”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8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
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
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
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
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
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5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
、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
员。”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
件。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作登记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船舶实施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0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登记确认
|
实施依据
|
《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
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运输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
件。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作登记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船舶实施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
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
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关行政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裁决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督促相关当事人执行裁决。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
令改正。”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
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
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情况等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
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道路
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
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道路
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
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船舶
防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7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
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
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
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船员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
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船舶
、船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8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
查等方式。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
包括:(一)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五)对上级主管部门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六)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二)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
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运
建设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69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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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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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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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港口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0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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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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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
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内
水路运输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1
序号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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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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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建设
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
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路
建设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2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
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关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3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通航
环境及秩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4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
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航道
通航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5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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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
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
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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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运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6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船舶设计、
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船舶设计、制
造和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船舶
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着,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予以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地以及社会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对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先进事迹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
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进行公
示。
4.奖励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定制客运备案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
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
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
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7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
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
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实施依据
|
1.《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
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
续。”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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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
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
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
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
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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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
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3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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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包车客运企业趟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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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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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
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
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
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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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4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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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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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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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5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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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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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
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
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
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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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6
序号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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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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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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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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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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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授予运营企业城市公
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招投标不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择优确定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
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7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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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
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
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
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8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对班轮运输航线停止经营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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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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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
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
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89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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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水路运输业务变化事项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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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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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
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
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
件。”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
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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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0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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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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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机构开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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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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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
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
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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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1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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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货船新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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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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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
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
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2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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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
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
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3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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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
、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
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4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
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
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5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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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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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
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
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
、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
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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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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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6
序号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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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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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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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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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
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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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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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497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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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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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和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租赁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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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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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
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
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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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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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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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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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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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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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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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98
序号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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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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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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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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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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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
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
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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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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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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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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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责任: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决定公布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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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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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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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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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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