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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05      来源: 市扶贫移民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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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以及国家、省扶贫开发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 是指纳入市、县区财政管理的各项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扶贫等方面的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有脱贫任务的县区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专项资金。

        行业扶贫资金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支持有脱贫任务的县区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东西部扶贫协作单位安排到我市各县区并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扶贫资金。

        社会扶贫资金是社会扶贫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并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两个确保”“两个稳定”“两个满意”的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别是要围绕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主要公共服务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来安排使用资金。结合年度脱贫目标任务,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坚持统筹整合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县区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达到上级规定的投入要求。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当聚焦贫困县摘帽“乡三有”、贫困村退出“五有”、贫困户脱贫“三保障三有”标准,向边远贫困村和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倾斜,主要依据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进行分配,可结合当年扶贫工作对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进行适当调整。行业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扶贫等扶贫资金分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执行其规定。

        (一)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当年脱贫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基础设施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二)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各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安排部署等。

        (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效等。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围绕解决贫困对象教育、医疗、社保和安全住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与扶贫相关的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支出项目原则上从现有预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八条  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50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各县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从本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不得安排用于项目库以外的项目。未进入项目库又确需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后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30日内下达市级财政扶贫资金。

        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后, 30日内将资金下达有关部门或乡镇。

        第十二条  市、县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到规定要求。结转结余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有特别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并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做好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全面落实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使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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