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广、昭两县从未实行过“婚姻登记”。民国时期,婚姻登记也仅是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少数上层人士中加以提倡,绝大多数人仍普遍以财产、金钱为转移,门当户对为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为主。
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婚姻自由。按《婚姻法》规定;凡结婚、离婚和复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都要到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进行登记,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承认,使婚姻登记成为确定婚姻关系的唯一制度。
民国以前,殡葬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思想的影响,全部实行土葬并主张厚葬,甚至制定有惩处火葬者的法律。民国时期,仅在城镇附近实行公墓土葬管理办法,无殡葬改革可言。新中国成立后,提倡丧事从俭。首先将民国时期在紧靠城垣外边设置的公墓迁至距城较远的南山脚下,其次是1956年农村合作化后,部分地区对坟陵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置,再次是在部分地区对死者实行平地深埋,不砌坟堆。1971年12月广元修建火葬场,除少数民族(回族)经国家特许按民族风俗安葬外,余皆动员实行火葬,执行中先城市后农村,由少到多,到1985年止,火葬由1972年的177人增加为833人。增长3.71倍;自1982年以来,广元火葬场一直被评为四川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