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上诉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杨某要求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杨某与丈夫薛某及两个女儿在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均是农业户口,组上以薛某为户主,按组人均占地发包给杨某家承包地耕种,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尔后薛某农转非,随之薛某的承包地被调出;1997年杨某的两个女儿也自愿农转非,并分别在外地结婚成家。2003年初苍溪县政府为开发征用了三清村二组的部分土地后,造成部分村民没有土地耕种,一些被征地的农民不愿安置,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于是组上从2003年7月在安置与土地调整等问题上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的结论是像杨某之女等7人这种已在征地前农转非的,本次调出土地,并不得进行补偿。下余的农业人口平均分配本组的土地,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享有两个女儿在本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组上退还两个女儿的承包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三清村二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一部分后,每个家庭之间承包经营的土地极不平衡,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组上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经过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作出的土地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保护了村民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杨某之女早已农转非并婚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三清村二组作出的杨某之女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决定是正确的,故杨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张艳秋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