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时,一方因对方隐匿了财产而遭受到经济损失该怎么办呢?你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请求不给或者少给对方分割这部分财产。苍溪县法院日前就依法判决了此类案件。
花丽于1996年8月与前夫哈林结婚,开初双方感情甚笃,夫妻共同努力致富。后来哈林逐渐移情别恋,便瞒着花丽偷偷地蓄集“私房钱”,花丽由于不知此情,还一如既往地把收入交给哈林“保管”。2001年12月,情有所属的哈林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便向花丽提出离婚,由于遭到花丽的反对,哈林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伤心的花丽同意离婚,但其所提出除现有的固定资产要处理外,哈林处有30000多元存款必须分割。因为哈林不承认其有存款,花丽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在2002年3月的判决中未支持花丽关于存款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花丽仍不放弃,终于将哈林存款36800元的情况查清,于2003年2月申请法院到存款银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同时将全部存款予以冻结,并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由自己分得存款的全部或者大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哈林所匿存款属于其与花丽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而由于其故意隐匿行为致未向花丽分割,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判决该存款的25000元归花丽所有,其余归哈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