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8月8日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8月18日,备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副局长马荣辉。
问:《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政为民,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如何维护公民的婚姻自由?
答:公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加以干涉;同时,为使个人的婚姻合法化,保护婚姻家庭权利不受侵害,公民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既要教育公民学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工作方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问: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吗?
答: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问:结婚登记还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吗?
答:条例提出婚姻登记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婚姻是个人问题,涉及到个人隐私,为充分体现婚姻自由,单位和村(居)委会不再介入。
问:结婚登记需要当事人进行婚前检查吗?
答:旧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
新条例规定,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问:内地居民在哪里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
结婚采取个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只带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问:结婚登记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在哪里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问: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原条例规定,离婚在一个月内办理)。
问: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